學生因違反校規(guī)校紀受到老師批評后訴學校侵權,學校是否應當擔責?如何平衡學校實施教育懲戒權與維護學生權益之間的關系?近日,有媒體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一起涉學校糾紛典型案件。該案對教師的教育管理行為是否屬于履行教育懲戒權的范疇進行了判斷及認定,確認在要求學校教師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時,亦應對學校依法履行教育懲戒權的權利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學校對受教育者有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弘揚教育家精神加強新時代高素質專業(yè)化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將“維護教師教育懲戒權,支持教師積極管教”納入其中,為教師依法履行教育職責、聚焦主責主業(yè)提供了政策依據(jù)。
沒有規(guī)矩何以成方圓。當學生在學校犯錯誤時,需要教師及時指出來并加以適當?shù)慕逃?,幫學生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但從一些極端事件中可以看出,教師在懲戒學生時存在情緒失控和行為失控的可能,所以家長的擔心不無道理,這就需要給懲戒行為本身定規(guī)矩——哪些可以為、哪些不可為。
教師、學生、學校是教育活動的三大主體。教師是教育懲戒權的實施主體,學生是教育懲戒權的接受主體,學校是教育懲戒權的監(jiān)督管理主體。賦予教師懲戒權,表面來看,教師的權力大了,但實際上教師所要承擔的責任也更大了。在實際執(zhí)行中,任何一方的行為超出了合理范圍都會導致教育懲戒權的走樣、變形。
立法賦予教師懲戒權只是第一步,解決了“有”的問題,要想從“有”到“用”,需要通過權力“清單化”,具體到什么情形的行為采取什么樣的手段與措施,清晰地劃出懲戒權力行使的安全區(qū)。教育部發(fā)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了教師在課堂教學、日常管理中,對違規(guī)違紀情節(jié)較為輕微的學生可以當場實施的教育懲戒措施。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之后,也需要制定實施細則、厘清分寸。
教育懲戒真正的難點在于如何實現(xiàn)賦權與限權的平衡、如何實現(xiàn)保護與約束的平衡,即解決好作為教育手段在懲戒與體罰之間界限的難題。正確運用好教師懲戒權可以規(guī)范教學秩序,保障教師履行教育職責,有利于確保教學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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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報》2025年01月07日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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