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進行時
本報訊(記者 王英桂)青海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出臺規(guī)范校外培訓機構發(fā)展實施意見,從明確設置標準、依法審批登記、規(guī)范培訓行為、強化監(jiān)督管理、提高育人能力等7個方面提出20條具體措施,給全省各級各類校外培訓機構定下了具體的行為規(guī)范。
青海要求,省內各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shù)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等,必須在開班前一周向所在地教育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域中小學同期進度;各校外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不得和當?shù)刂行W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排名。
青海規(guī)定,省內各地教育部門要探索建立學雜費專用賬戶、嚴控賬戶最低余額和大額資金流動等措施,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的監(jiān)管。各培訓機構的收費時段必須與教學安排協(xié)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培訓對象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要制定退費管理辦法,收費前要將收費項目、標準和退費辦法明確告知學生及家長,簽訂相關合同,對于培訓對象完成的培訓課程要明確退費標準和方式,嚴格按照雙方合同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辦理。
青海規(guī)定,各地要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堅決查處并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中小學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培訓機構,堅決禁止中小學與校外培訓機構聯(lián)合招生,堅決查處將培訓機構的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嚴禁中小學在職教師到培訓機構兼職,對中小學教師上課不講課后到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嚴肅查處,直至取消教師資格。
《中國教育報》2019年04月02日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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