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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quán)

        發(fā)布時間:2019-11-22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wǎng)

        中國教育新聞網(wǎng)北京11月22日訊 記者今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22日發(fā)布《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一共20條,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稱學校)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適用該規(guī)則。

        《征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quán)。學生違反學生守則、校規(guī)校紀、社會公序良俗、法律法規(guī),或者有其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有害身心健康行為的,教師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可以視情況予以適當懲戒。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quán),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侵犯學生合法權(quán)益的言行。

        《征求意見稿》指出,教育懲戒,應當遵循育人為本、合法合規(guī)、過罰適當、保障安全的原則。

        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嚴重懲戒。

        同時,《征求意見稿》提出,學校應當依法制定、完善校規(guī)校紀,明確教師實施學生管理和教育懲戒的具體情形和規(guī)則。 

        《征求意見稿》也提出了禁止情形: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因個人或少數(shù)人違規(guī)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quán)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22日。

        相關(guān)文件:

        教育部關(guān)于《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guī)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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