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通訊員 黎鑒遠 記者 劉盾)近日,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首次審議《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草案)》,擬明確相關主體在教育懲戒、學校安全工作等方面職責,教師可對違規(guī)學生“罰站罰跑”。
“在當前教育教學實踐中,教師對于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學生,時常存在不敢管、‘校鬧’難處理等問題?!睆V東省教育廳負責人介紹,以問題為導向,準備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等職權,提升應對制度的剛性。
《條例》擬規(guī)定,中小學生在上課時,存在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guī)定行為,尚未達到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的,任課教師應當給予批評,并可采取責令站立、慢跑等教育措施。同時強調,教育措施應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明確禁止超過罰站、罰跑烈度的處罰行為。
為明確學校安全教育職責,《條例》擬要求中小學和幼兒園建立教職工崗位安全職責和考核制度。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新任中小學、幼兒園校(園)長、副校(園)長和學校安全機構負責人,進行不少于40小時安全教育任職培訓。
對于新入職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職工,如有師范專業(yè)安全課程考核不合格,或未接受幼兒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的,《條例》擬要求他們進行崗前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崗。
《中國教育報》2019年09月27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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