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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給教育類社會組織“立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20-09-22 作者:蔣亦豐 來源:中國教育新聞網

        中國教育報-中國教育新聞網訊(記者 蔣亦豐)“政府管不上,自身管不好”是許多社會組織出現問題的根源。日前,浙江省教育廳出臺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從11月1日開始,對教育類社會組織的設立登記、審查監(jiān)管、組織建設等提出規(guī)范性要求。

        依據辦法,發(fā)起人申請設立教育類社會組織,一般按照“屬地管理,就近登記”的原則,在市、縣(市、區(qū))申請設立登記。省教育廳根據申請設立的社會組織類型、宗旨、業(yè)務范圍等情況,審核同意省教育廳作為業(yè)務主管單位或者合理引導其到市、縣(市、區(qū))申請設立登記,以此形成對教育類社會組織的分級管理。提供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可直接向民政部門登記,無需再向教育部門申請。

        辦法明晰和強化了業(yè)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兩方的責任,如實行省教育廳業(yè)務處室或直屬單位具體負責制度,教育類社會組織的前期申請、重大業(yè)務活動的事前審查、年檢初審和日常監(jiān)管等都有明確的業(yè)務主管處室對接并承擔監(jiān)管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將追究業(yè)務主管處室負責人責任。教育類社會組織要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組織開展重大活動應當事先經省教育廳業(yè)務主管處室審核,并按相關程序要求進行報備或審批,同時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投資成立的實體單位以及其會刊、期刊、出版物、網站、微信公眾號等信息載體也應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同時,教育類社會組織在黨的組織建設、廉政建設等方面也要達標,工作人員中黨員人數3人以上的社會組織須成立黨支部或功能型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須由業(yè)務聯系處室或單位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或通過行業(yè)、區(qū)域統籌等方式聯合建立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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